白斑

白斑症可以獲得身心障礙認定嗎?

若暴露的面部有45%以上出現白斑症,可能符合顏面障礙標準。不過仍須一併確認是否在充分治療6個月以上後狀態仍固定不變等情形。

白斑症為何長期未能獲得身心障礙認定?

這是因為2021年以前,白斑症並未被明確納入顏面障礙標準。

當時的顏面障礙標準雖包含「面部瘢痕、色素沉著、毛髮缺損、組織肥厚或凹陷」等,但行政機關多將「色素沉著」解釋為皮膚顏色變深的色素過度沉著。

相對地,白斑症是因黑色素細胞消失而使皮膚顏色變白的疾病,因此常有被排除於該標準之外的情況。

因此,即使臉部有大範圍白斑症,導致日常生活與社會生活遭遇重大困難,仍出現無法登記為身心障礙者的案例。


白斑症開始獲得身心障礙認定的契機是什麼?

2014年大田高等法院的判決成為重要轉捩點。

一名在忠南保寧市擔任環境清潔員的患者,臉部白斑症逐漸惡化,於2006年獲認定為顏面障礙3級,但2011年身心障礙等級審查標準趨嚴後,以「白斑症不在身心障礙等級判定標準中」為由,其身心障礙登記遭到撤銷。

該患者因此提起訴訟,2014年大田高等法院判斷,若因臉部大範圍白斑症而在日常生活與社會生活上受到相當限制,即可能符合顏面障礙。

法院尤其認為,不應只看公告中是否明列白斑症這個病名,而應重視患者在社會生活中實際受到多少限制。


其後法院的判斷有何改變?

其後,法院接連作出判斷,將白斑症視為可能影響實際生活與功能的疾病,而非單純的外觀問題。

2017年首爾高等法院春川裁判部在臉部整體發生白斑症的患者案例中,以患者容易曬傷、戶外勞動可能受限等理由,也認定了功能上的限制。

2020年首爾行政法院也判斷,若白斑症造成的顏面變形對社會生活造成相當妨礙,即可視為顏面障礙。

同年,中央行政審判委員會也將皮膚科專科醫師的醫學意見作為重要依據。

當時專科醫師說明,「色素沉著」的概念不僅可包含色素過度沉著,也可包含白斑症這類色素減少,委員會據此撤銷了原先「等級外」的決定。

時期主要變化
2014年認定大範圍顏面白斑症造成社會生活限制
2017年除外觀外,也考量功能上的限制
2020年判斷白斑症也可能構成顏面變形
2020年中央行政審判委員會撤銷原「等級外」決定
2021年白斑症顏面障礙標準制度化

白斑症從何時起納入正式身心障礙標準?

自2021年4月起,白斑症的顏面障礙認定標準已明確納入制度。

在法院多項判決、行政審判決定、患者提出問題及專家意見持續出現後,保健福祉部修訂了身心障礙者福祉法相關下位法規。

其後,《身心障礙程度判定標準》具體納入白斑症相關標準,因白斑症這個病名不在標準中即被排除於身心障礙認定之外的法律空白,因而減少。


白斑症要達到何種程度才能申請身心障礙登記?

對白斑症患者而言,最重要的標準是「暴露的面部是否有45%以上出現白斑症」。

依現行標準,若暴露的面部有45%以上出現白斑症,可能屬於身心障礙程度不嚴重者。

顏面障礙的整體標準如下。

身心障礙程度嚴重者

- 暴露的面部有90%以上變形者

- 暴露的面部有60%以上變形,且鼻部形態有2/3以上缺損者

- 暴露的面部有75%以上變形者

- 暴露的面部有50%以上變形,且鼻部形態有2/3以上缺損者

身心障礙程度不嚴重者

- 暴露的面部有60%以上變形者

- 鼻部形態有2/3以上缺損者

- 暴露的面部有45%以上變形,且鼻部形態有1/3以上缺損者

- 暴露的面部有45%以上變形者

- 鼻部形態有1/3以上缺損者

- 暴露的面部有45%以上出現白斑症者

- 暴露的面部有30%以上變形者

對白斑症患者而言,直接適用的是暴露的面部45%以上這項標準。


「暴露的面部45%」是指哪些範圍?

評估範圍不僅包括臉部,還包括耳朵及頸部前方,以從外部可見的整個顏面為基準。

《身心障礙程度判定標準》所稱暴露的面部,是以額部、顳部及耳後髮際線為基準,從正面觀看時並包含頸部前面。因此並非僅看臉部正面來計算45%。

此外,並非只符合面積標準即可直接完成身心障礙登記。充分治療6個月以上後障礙仍固定不變一事,須透過診斷書、意見書、診療紀錄等確認。

若經治療仍有恢復可能,或預期未來2年內障礙狀態會改變,身心障礙判定可能暫緩。


白斑症要如何申請身心障礙登記?

請先由皮膚科專科醫師評估是否符合障礙標準,之後再向居民中心申請身心障礙者登記即可。

尤其須先確認以下兩點。

① 6個月以上的治療紀錄

需要能確認即使已充分治療白斑症,病況仍持續存在的診療紀錄。

② 白斑症面積與障礙是否固定

由皮膚科專科醫師評估外露臉部白斑症所占範圍是否符合標準,以及充分治療後病況是否仍固定不變。

之後備妥障礙診斷書、意見書、診療紀錄等必要文件,即可向戶籍地管轄的邑、面、洞居民中心申請身心障礙者登記。

申請後須經國民年金公團的障礙程度審查,才會作出最終決定。


References

  • 大田高等法院。白斑症臉部障礙相關判決,2014

  • 首爾高等法院春川裁判部。白斑症臉部障礙相關判決,2017

  • 首爾行政法院。白斑症臉部障礙相關判決,2020

  • 中央行政審判委員會。白斑症臉部障礙「等級外」決定撤銷相關決定,2020

  • 保健福祉部。《障礙程度判定標準》,保健福祉部告示第2021-109號,2021

Jung Min Bae

皮膚科專科醫師 · 江南分院

以真誠的診療與持續的研究,成為白斑症患者可靠的夥伴。